Article 28

In force

禁止加工和经营假冒、劣质人参及其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人参及其产品:

(一)以非人参冒充人参的;

(二)人参的种类、品类、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

(三)粘接、拼接人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质人参及其产品:

(一)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

(二)低于产品标注的质量标准的;

(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