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入社的农村土地性质和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权人有权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权人有权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赔偿损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黑土地保护相关义务,确保黑土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