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按照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退社的,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予分配,并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余成员。但对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处置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