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对所监督的村务事项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作出说明和提供有关材料,并通过查账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查实情况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