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电梯乘用人应当服从电梯使用单位的管理,安全、文明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阻挡关闭或者倚靠电梯门,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使用明火、遗撒垃圾,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破坏电梯零部件、紧急报警装置、电梯安全标志标识或者其他电梯附属设施;

(五)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报警装置;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建筑垃圾、装修材料或者大件物品;

(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等危险物品乘用电梯;

(八)使用公众聚集场所、住宅的乘客电梯运载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履行监护职责。

发现电梯乘用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其他电梯乘用人有权劝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电梯乘用人不听劝阻、制止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