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识和维护保养信息;

(四)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保持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层站等场所干净整洁、无渗漏水,保障电梯救援通道畅通,劝阻占用电梯相关公共空间的行为,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运行监测等设施正常有效;

(五)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六)出现严重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情形时,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组织全面检查和修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公告停止使用的原因和时间;

(七)组织电梯检验、检测,及时整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八)防止电子广告显示屏等设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确保电梯装修不改变层门、轿厢结构和电梯安全性能;

(九)物业服务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相关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