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当地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