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单位为文物保护责任人;没有使用单位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为文物保护责任人。

文物保护责任人为法人的,发生解散、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