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由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公布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以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优惠开放。

政府投资兴建的收费公园应当在每日早五时三十分至早七时三十分对公民免费开放。

在健身周内,政府投资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公共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