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5年10月21日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一)管仲的传说、姜子牙的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阜阳剪纸、黄岗柳编、杜氏刻铜、淮河锣鼓、坟台唢呐、颍上花鼓灯、太和狮子灯、淮北梆子戏、阜南嗨子戏、太和清音、淮河琴书、临泉杂技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界首彩陶烧制、临泉毛笔制作、颍州枕头馍制作、太和贡椿制作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肘阁抬阁、界首书会、大黄庙会等民俗;
(五)五音八卦拳、鲖城火叉火鞭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对象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依法设立保护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项目,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库和数据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收集、收藏和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推荐或者招募学艺人员,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养或者扶持建设传承基地,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多种渠道培养后继传承人,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演、交流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四)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项目,通过制定生产性保护规划和扶持政策,培育和开发市场潜能,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整合共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数字化系统,向社会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提升社会化共享与利用水平。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展示场地、设立工作室、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性活动提供支持。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题展示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
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一)支持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
(二)支持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村(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村(社区)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纳入村(社区)公共服务,打造村(社区)特色文化。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村(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一)开展传统技艺产品设计研发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等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提供平台;
(三)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阜阳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艺术创作等。
(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红色旅游景区等旅游空间;
(二)支持在重点文化旅游项目、乡村振兴项目、文化产业园、餐饮、住宿场所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新业态;
(三)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培育旅游体验基地;
(四)鼓励开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文创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