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加强必要的有害生物监测设施设备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害生物专项防治实施方案,完善联防联治和日常巡护机制,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经依法批准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