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湿地类型包括浅海水域、沿海滩涂、红树林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内陆滩涂、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地、沼泽草地等。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同时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渔业、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