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5, 2025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8年10月3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0月3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设立梯田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发展的资金支持。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月亮山梯田保护资金,用于月亮山梯田保护。
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梯田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通过健全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参与月亮山梯田保护。
村民应当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Chapter 2规划建设
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月亮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从江加榜梯田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月亮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从江加榜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列为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梯田保护范围列为一般保护区域。
月亮山自然保护区、从江加榜梯田国家湿地公园和梯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组织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梯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对梯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在建项目,应当限期治理,消除影响。
Chapter 3保护管理
交通、水利、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梯田文化景观资源富集区的保护、利用。
支持大力发展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推广科学用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采用生物农药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
鼓励梯田承包人保持稻鱼鸭共生等传统生产方式。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梯田保护区范围内的林业生态建设,完善梯田防护林体系。
(一)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四)侵占、损毁梯田灌溉设施;
(五)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工业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七)擅自截流或者改变河流、溪流的自然状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月亮山梯田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鼓励相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划开设传统手工作坊,兴建博物馆、陈列馆、非遗展示馆。
梯田保护区范围内的经营业态应当与月亮山梯田传统文化相协调。
Chapter 5法律责任
承包方、梯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占用梯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处以梯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