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梯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二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梯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承包方、梯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占用梯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处以梯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