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由得票多的递补;没有递补的,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