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湖泊保护、森林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林业部门意见。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保护措施及占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临时占用湿地的审批部门应当对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占用、恢复湿地的情况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