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