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8, 2025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05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档案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以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综合档案馆是地方国家档案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二)建立健全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三)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时,按照有关标准与规范将档案、文件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以及相对应的机读目录、电子文件一并移交。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省部级主要领导人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县(市、区)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
(四)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在本市的讲学以及参观、访问活动;
(五)与国内外友好城市的相互往来活动;
(六)主办或者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会议和活动;
(七)重大科学发现、考古发现;
(八)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活动;
(九)其他在市、县(市、区)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和活动。
重大事项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由市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确定。
主办单位在制定重大事项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定档案收集方案,确定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通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
新闻单位应当在宣传报道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宣传报道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文稿等材料收集归档。
(一)列入各级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档案保管者应当主动与有关综合档案馆协商,有关综合档案馆可以提前接收。
(二)未列入各级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档案主管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和无偿利用其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
档案馆应当建设满足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和安全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为不同网络环境中的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各类电子文件收集、归档工作,保障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归尽归,并按照规定移交档案馆。
(一)未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四)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可能危及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未采取整改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档案损失的。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