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碳酸钙矿山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并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时进行矿区生态修复。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修复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和被损坏的道路,恢复植被。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碳酸钙矿山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碳酸钙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规定要求进行建设,新建碳酸钙矿山应当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标准要求。支持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用地、用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碳酸钙产业绿色设计、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建设碳酸钙产业循环经济园区,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鼓励碳酸钙产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设备改造,推广应用节能降碳环保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