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4,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5年8月28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碳酸钙产业,是指大理石、石灰石、白云石、方解石等碳酸盐岩矿石的开采和以碳酸盐岩矿石为原料的上中下游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应用等产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碳酸钙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以及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碳酸钙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碳酸钙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碳酸钙产业发展规划,制定规划周期内碳酸钙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产业链图谱,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培育壮大碳酸钙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开展精准招商,促进碳酸钙产业上中下游协同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碳酸钙产业企业培育指导,提供从技术孵化到企业培育、产业发展以及产业集群形成的全周期服务,推动龙头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碳酸钙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做到精准识矿,合理设置采矿权,推进资源高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采矿权人依法使用土地。以租赁方式使用采矿用地的,应当遵守依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非法手段胁迫或者阻碍采矿用地租赁。对以非法手段胁迫或者阻碍采矿用地租赁的,依法及时处理。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采矿用地租赁市场实际,发布采矿用地租赁参考价格信息。
鼓励产业园区探索建立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引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园区建设。
引导和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与物流运输企业构建集生产、仓储、运输等一体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鼓励本市内碳酸钙产业企业加强供需合作,降低物流运输成本。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规定,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淘汰落后产能。
鼓励碳酸钙产业企业以资本、品牌、技术等为纽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兼并重组,压减、改造低效产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碳酸钙矿山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碳酸钙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规定要求进行建设,新建碳酸钙矿山应当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标准要求。支持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用地、用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碳酸钙产业绿色设计、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建设碳酸钙产业循环经济园区,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鼓励碳酸钙产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设备改造,推广应用节能降碳环保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碳酸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处理措施,控制生产加工环节以及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运输物料应当采取喷淋、遮盖、封闭、围挡、密闭等措施。鼓励采用防渗漏包装袋对粉料进行包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酸钙矿山开采和生产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规范处置和综合利用,完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项目投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选址、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支持。
碳酸钙矿山企业、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尾矿、废石、废渣、泥土、废料等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尾矿、废石、废渣、废料等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鼓励碳酸钙产业企业增加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投入,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攻关矿山绿色开采技术、新型碳酸钙粉体制备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技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下游应用产品技术等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实施碳酸钙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创新成果转化示范服务体系,推进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示范应用与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碳酸钙产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加大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人工智能运用,建设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示范企业和数字化车间。
鼓励和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制定碳酸钙产业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碳酸钙产业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协调有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鼓励和支持碳酸钙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对接国际标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碳酸钙品牌培育、保护和运用机制,引导和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加强品牌培育管理。
鼓励和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参加博览会、展会、推介会、专业论坛等活动,加强品牌宣传推介。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品牌竞争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运用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碳酸钙产业的支持。
鼓励和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碳酸钙产业的保险产品,鼓励碳酸钙产业企业购买保险产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碳酸钙产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精深加工、高附加值碳酸钙产业项目。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碳酸钙产业相关专业,建立校企联合机制,通过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碳酸钙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技能人才。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碳酸钙产业的运用,引入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碳酸钙产业提供人工智能大模型服务。
鼓励和支持碳酸钙产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创业培训、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市场信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