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的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