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与有关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交流合作机制,开展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调应对、联合指挥、应急救援等交流合作,加强跨区域重大风险联防联控。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交流合作,开展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人才交流培训、预警通报和应急处置联动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