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布局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人口密集区域、交通不便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前置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应急物资实物储备,并通过企业协议代储、产能储备等多种方式,健全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应急物资储备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合理确定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并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应急物资综合储备;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粮食和储备、能源、林业、气象、地震、地质、海事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更新轮换、到期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物资、物品的储备指南和建议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