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的综合演练。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重要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组织一次以应急避难和自救互救为重点的应急预案演练。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