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需要,因地制宜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及时清运、分类处理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