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区域性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
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转移联单管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符合设计基本原则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备案的部门备案。鼓励工程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产生。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措施和目标。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