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