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三)推荐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召集和主持与选举有关的会议,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五)确定选民登记期限,组织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并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八)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十二)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