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质;

(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及时予以恢复或者改建。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