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或者提供给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禁止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