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5年10月28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自治州城乡社区、农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依托,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上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指导下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同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事业人员、法律工作者等定期进网格,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矛盾化解、政策咨询等工作。
Chapter 2网格和网格员
城乡社区网格是以居民小区或者一定数量楼栋为单元划分的网格;农村网格是以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单元划分的网格;专属网格是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特定管理区域为单元,按一定规模划分的网格。
10联户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网格、农村网格和专属网格的基础上,坚持居住相邻、易于集中,以每10户左右村(居)民为单元划分的微网格。
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统一网格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单独划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社区)负责人统筹协调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由村(社区)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负责所属网格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兼职网格员、10联户网格员由村(社区)党员、小组干部、村民代表、志愿者、物业服务人员及热心群众等担任,协助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网格服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网格员管理办法,由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制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过诿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一)超出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Chapter 3网格服务管理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更新网格内的基础信息;
(三)协助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排查走访特殊人群;
(七)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反诈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对需要调整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调研论证、评估审核。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超出事项清单范围的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格化工作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下级网格化工作机构、网格员上报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时,应当根据事项的内容和职责分工,及时解决或分派至网格化联动部门处理。
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对上述全过程建立档案。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Chapter 4保障措施
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为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村(社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补助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自治州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启动应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应急响应或者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后,应急网格员应当及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