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