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依法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至少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经营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