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入经营主体经营场所进行行政检查的,应当执行扫码入企制度,将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按照规定上传至信息系统;推行“综合查一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推行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智慧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确需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意见或者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