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有效衔接,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的职称。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激励相结合机制,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

国有企业应当设立技能人才专项津贴,建立与技能等级挂钩的能级津贴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