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国家机关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不得违反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对违法异地执法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