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办案机关应当允许其在职权范围内委托他人临时代为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能,避免民营经济组织陷入管理困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在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事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