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等提前通报制度,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预警。

鼓励主办银行和牵头银行发挥协调作用,对暂时遇到困难但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竞争力、产品有市场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市场化原则提前对接接续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