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业务,满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合理需求,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改革完善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落实国家差异化政策,加强对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的资源保障。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主动授信、批量授信、随借随还贷款业务模式,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多元化征信产品和服务,满足民营经济组织灵活用款和信用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