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合理厘定担保费率,加大对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减少或者取消对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资产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信用担保业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