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或者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科学评估公平竞争影响,依法客观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和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对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