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在清单之外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违法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要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省人民政府建立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的协调机制,对全省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效能评估。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关工作,推动破除各类市场准入壁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整治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行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定期通报排查、整治的相关案例。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