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本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公开交易目录、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设置注册地、登记、备案、资质验证、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限定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交易,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交易相对人。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比例,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工程、商品和服务除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