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结合自治区实际,确定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
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确保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本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