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群团组织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开展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以及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