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推动反家庭暴力责任部门合作联动,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落实反家庭暴力责任;

(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群团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