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应当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日常教育工作,增强未成年人反家庭暴力意识,并通过家庭学校共建等活动向监护人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有关群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公益宣传,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