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