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13 articles
(2025年11月11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能源,实现电助力或者电驱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已建人员密集场所和老旧小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本着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附近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行。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放置电动车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携带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充电安全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禁止行为、火灾应急处置措施、主管部门和火灾隐患举报方式等。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充电安全提示牌的指导。
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和电动车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要求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桩、换电柜等充电设施,加强日常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