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按照规定参加建设工程验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建设工程前期准备、中期实施、后期维护以及管理提供全链条技术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